(2016)鄂9004民初65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9004民初659号原告高某某,女,1979年4月3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被告张某某,曾用名张家新,男,1974年2月8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文伍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邹 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