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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9004民初65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9004民初659号原告高某某,女,1979年4月3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被告张某某,曾用名张家新,男,1974年2月8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文伍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邹 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