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民终209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刘秀英与闫爱焕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闫爱焕,刘秀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民终20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闫爱焕。委托代理人陈立勋,西安市未央区辛家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郑敏娟,西安市未央区辛家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秀英。委托代理人王霞,西安市未央区谭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闫爱焕因与被上诉人刘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5)未民初字第059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闫爱焕一审当庭承认刘秀英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原审法院认为,闫爱焕承认刘秀英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判决:闫爱焕于十五日内偿还刘秀英借款本金6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6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息2分计算,自2013年9月27日支付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扣除闫爱焕已支付的利息2.1万元)一审案件受理费12470元,保全费3530元,刘秀英已预交,现均由闫爱焕承担,闫爱焕于上述付款时一并支付刘秀英。宣判后,闫爱焕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本案借款本金应为50万元而非60万元;二、本案借款约定利息过高,申请法院予以核减。综上,请求本院依法:1、改其向刘秀英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保全费由刘秀英承担。刘秀英答辩称,一审审查事实无误,本案借款本金应为60万元,月利息2分,且闫爱焕一审庭审中均予以认可,故一审判决认事实清偿,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刘秀英、闫爱焕间业已形成的借款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闫爱焕作为借款人从刘秀英处借款后理应按时偿还借款,现长期拖欠,损害了刘秀英的合法权益,故刘秀英要求判令闫爱焕支付借款60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闫爱焕上诉称本案借款本金应为50万元且约定借款利息过高一节,因闫爱焕在一审庭审中对刘秀英的诉讼请求均予以认可,未在二审中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且本案借款利息亦未超过法定限筹,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闫爱焕预交),由上诉人闫爱焕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杜红莉审 判 员 裴继荣代理审判员 宋 亮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孙德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