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5民初40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商丘市星宇置业有限公司与焦圣周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丘市星宇置业有限公司,焦圣周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5民初403号原告商丘市星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虞城县。法定代表人纪艳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周红灿、周洁,河南木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焦圣周,男,1965年9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商丘市星宇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焦圣周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商丘市星宇置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焦圣周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商丘市星宇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收取725元,由原告商丘市星宇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马新兰审判员 赵进伟审判员 郑 勋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郭雪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