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2刑初9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王某某重婚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某,王某某
案由
重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刑初90号自诉人熊某某,男,1970年3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重庆市武隆县。被告人王某某,女,198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重庆市渝北区。辩护人田铃,重庆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自诉人熊某某控诉被告人王某某犯重婚罪一案中,自诉人熊某某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人王某某的刑事自诉申请。本院认为,自诉人熊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熊某某撤回对被告人王某某的刑事自诉。审 判 长 李学刚人民陪审员 陈位华人民陪审员 陈协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