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22民初75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陆某甲与陆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甲,陆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2民初752号原告:陆某甲,农民。被告:陆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甲与被告陆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某甲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某甲申请撤诉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陆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灵芝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梅碧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