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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25执10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姚彩玲诉李许瑞离婚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6)甘1025执104号申请人李某某,男。被执行人姚某某,女。关于姚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正宁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1日作出(2016)甘1025民初89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生效后,由于被执行人姚某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姚某某于2016年3月14日将案件执行完毕。本院认为,正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甘1025民初8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施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正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甘1025民初8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