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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3刑更5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查凤安减刑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3刑更52号罪犯查凤安,男,1982年3月10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0月14日作出(2001)兴刑初字第10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查凤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21936.3元。于2002年1月25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7月9日作出(2004)黔刑执字第360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6年10月11日作出(2006)兴刑执字第911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2008年12月26日作出(2008)兴刑执字第1437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五个月;2010年11月15日作出(2010)兴刑执字第1405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二个月;2013年7月30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814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七个月(刑期自2004年7月9日起至2017年11月8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兴义监狱于2016年2月以该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查凤安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在2013年3月至2014年2月的考核中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4年3月至2015年3月的考核中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本院认为,执行机关贵州省兴义监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该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依法予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查凤安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04年7月9日起至2017年1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幼封审判员  杨慧芳审判员  董雁凌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