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清城法行非诉审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清远市交通运输局与张鉴兴其他普通执行[城法]行政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清远市交通运输局,张鉴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清城法行非诉审字第183号申请执行人:清远市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法定代表人:陈南坤,局长。委托代理人:刘家醒。被执行人:张鉴兴,男,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身份证号码:1415。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5月5日作出的粤清交罚【2015】0017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罚款30000元。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清远市交通运输局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清远市交通运输局申请强制执行其粤清交罚【2015】0017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罚款30000元,本院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执行人张鉴兴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焯坤审判员  罗伟雄审判员  蒋茂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唐伟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