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1民初115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重庆市华粹房地产有限公司与冉江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华粹地产有限公司,冉江陵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1民初1156号原告重庆市华粹地产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万州区。法定代表人郑骁戎,主任,委托代理人刘其军,重庆渝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卫兵,重庆渝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冉江陵,男,1970年5月7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华粹地产有限公司诉被告冉江陵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华粹地产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市华粹地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重庆市华粹地产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曾维怡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于倩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