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306民初48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柴某与吴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某,吴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冀0306民初488号原告柴某,群众。被告吴某甲,农民。原告柴某与被告吴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胜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被告于2010年7月13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3年11月10日生一男孩吴桐睿。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柴某与被告吴某甲自愿离婚。二、婚生子吴某乙随原告柴某共同生活,被告吴某甲从2016年4月起每月6日前给付孩子抚养费800元,被告吴某甲每个月可以探视一次孩子吴某乙,具体方式双方协商。三、其他无争议。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柴某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胜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