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民初字第0659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与李红军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李红军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初字第06592号原告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书院路36号。法定代表人谈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余佳,系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唐立,湖南恒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红军,住湖南省慈利县。委托代理人舒洪武,湖南融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柯,湖南融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红军劳动争议纠纷一中,原告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