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4刑更9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黄天觉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4刑更91号罪犯黄天觉,男,壮族,现在广西区梧州监狱服刑。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9日以(2012)佛南法刑初字第141号刑事判决,以抢劫罪判处黄天觉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8月18日至2018年2月1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于2012年5月9日送广西区梧州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2月16日经广西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梧刑执字第79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刑期至2017年2月17日止。执行机关广西梧州监狱于2016年2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黄天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并附有罪犯黄天觉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情况等书证。鉴此,提请法院对罪犯黄天觉减刑十个月二十八天。另外,罪犯黄天觉已缴纳罚金人民币6000元。梧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减刑的程序合法,罪犯黄天觉确有悔罪表现,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建议法庭依法裁定。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天觉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接受改造,认真学习,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奖励分78.10分。罪犯黄天觉已缴纳罚金人民币6000元。本院认为,罪犯黄天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罪犯黄天觉系累犯,但其已履行了财产刑,故本院对执行机关提请的减刑幅度不予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天觉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二十八天(刑期至2016年3月20日止)。原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已缴纳)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黎经耀审 判 员 严家鹏人民陪审员 黎百合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何 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