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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27民初23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略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27民初235号原告张某,女,汉族,陕西省乾县人。被告李某,男,汉族,陕西省略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减交、免交和缓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晏晓春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胡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