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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5民初1430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徐彬华与上海联合包装装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彬华,上海联合包装装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14306号原告徐彬华,男,1983年12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上海联合包装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大迫享,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文伟,高朋(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海兰,高朋(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彬华与被告上海联合包装装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确认的送达地址即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三八新村XXX号XXX室。本院按原告确认的送达地址送达开庭传票。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薛 瑾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倩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