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802民初43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宣城市嘉瑞建材有限公司诉王治政、王静萍、王伟装饰装修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宣城市嘉瑞建材有限公司,王治政,王静萍,王伟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02民初438号原告:宣城市嘉瑞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生活上宣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木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甘金林,安徽师阳安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治政,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区。被告:王静萍,女,汉族,住址同上。被告:王伟,男,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宣城市嘉瑞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治政、王静萍、王伟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宣城市嘉瑞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宣城市嘉瑞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左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