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221民初77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原告龙江县兴龙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景星分公司诉被告刘洪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江县兴龙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景星分公司,刘洪波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1民初776号原告龙江县兴龙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景星分公司。法定代理人许长武,该公司负责人。被告刘洪波,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某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江县兴龙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景星分公司诉被告刘洪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龙江县兴龙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景星分公司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江县兴龙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景星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江县兴龙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景星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5.00元,减半收取257.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都兴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