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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22刑初0012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李可可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可可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522刑初0012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可可。2013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5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5年6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10日被长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长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1月1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长兴县看守所。长兴县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6)1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可可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晶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可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长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9月14日凌晨,被告人李可可在长兴县雉城街道解放西路633号2幢2单元楼道口,以搭线发车的方式将被害人周某停放在此的一辆价值人民币1495元的艾米牌电瓶车盗走。2-3、2015年9月30日凌晨,被告人李可可在长兴县雉城街道人民广场咖啡陪你咖啡店旁,以搭线发车的方式分别将被害人师某停放在此的一辆价值人民币2925元的五星钻豹牌电瓶车盗走,将被害人李某乙停放在此的一辆价值人民币1400元的绿源牌电瓶车盗走。4、2015年9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李可可在长兴县雉城街道青丰小区2幢一单元楼道口,以搭线发车的方式将被害人李某丙停放在此的一辆价值人民币1590元的爱玛牌电瓶车盗走,后以300元的价格销赃至长兴县雉城街道高家墩老村泗水庵16号李某甲经营的一家废品收购站内。5、2015年9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李可可在长兴县雉城街道以搭线发车的方式将他人的一辆价值人民币870元的莱利达牌电瓶车盗走,后以300元的价格销赃至长兴县雉城街道高家墩老村泗水庵16号李某甲经营的一家废品收购站内。6、2015年9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李可可在长兴县雉城街道以搭线发车的方式将他人的一辆价值人民币120元(车架因型号不清无法鉴定)的车牌为长兴A05732的电瓶车盗走,后以300元的价格销赃至长兴县雉城街道高家墩老村泗水庵16号李某甲经营的一家废品收购站内。综上,被告人李可可盗窃电瓶车6辆,共计价值人民币8400元。公诉机关为证实其指控成立,宣读了相应证据材料,并认为,被告人李可可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可可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可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本院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内容一致。另查明,案发后,公安机关从李某甲处扣押莱利达牌电瓶车一辆及天能牌48V12A电瓶4个、车牌为长兴A05732的电瓶车一辆及超威牌48V12A电瓶4个。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抓获经过、人口信息、调取证据清单、声明、销售发票等书证;2、证人李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周某、师某、李某乙、李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李可可的供述和辩解;5、价格鉴定结论;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7、现场照片、赃车照片。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可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可可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据此,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财产所有权不受非法侵犯,根据被告人李可可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可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0日起至2016年8月9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李可可退赔被害人周玉英人民币1495元、师旭博人民币2925元、李波人民币1400元及李春梅人民币159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马正乾审 判 员  徐 冰人民陪审员  周树康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宋 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