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文民二初字第69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武建文、刘建香与文水县南武乡南明阳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文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建文,刘建香,文水县南武乡南明阳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文民二初字第697号原告武建文,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富莲,山西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建香,农民。被告文水县南武乡南明阳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成绍,村委主任。委托代理人文春成,农民,系村委副书记。委托代理人文安福,农民,系村支委。原告武建文、刘建香诉被告文水县南武乡南明阳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建文的委托代理人王富莲、原告刘建香,被告委托代理人文春成、文安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武建文、刘建香诉称:二原告系夫妻关系。2011年5月18日,原告以30000元的价格购买被告文长地的深井使用权、管理权与经营权。但购买后不能正常营运,无奈上访。2014年1月25日,文水县南武乡人民政府作出《南武乡关于南明阳村民武建文、刘建香购井纠纷上访调查处理结果》,主要内容为:“村委会答应以后在各方面给予照顾或者再打新井时,降低承包费再给承包一井”。然而,2015年9月5日,被告已打成一新井,原告多次求办无果。被告两次违约,无奈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4382元。针对上述主张,原告提供了以下证据:证据1、拍卖深井管理权协议一份,证明原告经拍卖合法买的深井,金额为30000元;证据2、南武乡关于南明阳村村民武建文、刘建香购井纠纷上访调查处理结果一份,证明“村委在各方面应给予照顾或者再新打井时降低承包费再给承包一井”的处理结果;证据3、收据一张、开支票五张,证明原告买深井花费30000元,因测井、水泵及各种辅料所花费用的事实。被告文水县南武乡南明阳村民委员会辩称:两委成员全是新选举的,情况不知,请求依法判决。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3无异议,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3的证据效力予以确认。综上,本院确认如下事实:2011年5月18日,原告通过拍卖方式以30000元的价格取得被告文长地北头深井一眼的使用权、管理权和经营权,双方并签订了“拍卖深井管理权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是:甲方(即被告)规定乙方(即原告)收取的水费限额为实际电费外加50%,乙方保证按季、按时确保农时,始终保持水井正常营运,乙方在购置使用权、管理权、经营权后,原配套设备的损坏、维护或新增加的设备及其它费用与甲方无关,乙方购置使用权、管理权、经营权所属年限直至深井报废为止。协议签订后,原告支付被告30000元,并按协议约定使用、管理、经营该深井。2013年春季后,该井出现水中带沙,不能使用。为此原告支出测井费1200元,维修水泵、电机费1350元、吊车费1200元、螺丝等配件费632元。2014年1月25日,文水县南武乡人民政府曾作出“关于南明阳村村民武建文、刘建香购井纠纷上访调查处理结果”。其主要内容为:该井于2011年春季打成并出水,2011年至2013年春都能正常运转,不属于废井,2013年春季后出现水中带沙,导致最后不能使用,村委会已答应以后在各方面给予照顾或者再新打井时降低承包费再给承包一井,刘建香承包购买的井寿命不到二年,确实有点损失。然而,该处理结果一直未落实,因而形成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所签拍卖深井管理权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法确认有效,协议履行二年即出现深井水中带沙,导致双方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由此造成的损失,依法应由双方分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文水县南武乡南明阳村民委员会补偿原告武建文、刘建香经济损失17191元,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付清。二、驳回原告武建文、刘建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33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应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双德全审 判 员 巩晓磊人民陪审员 任志刚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孟 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