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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执字第3490-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翟洪峰诉翟世峰、孙翠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洪峰,翟世峰,孙翠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金执字第3490-2号申请执行人翟洪峰,住河南省濮阳市。被执行人翟世峰,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孙翠梅,住郑州市金水区。翟洪峰诉翟世峰、孙翠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金民二初字第18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孙翠梅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的房产一套,后经委托河南开源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评估,确定该房产的评估值为1908800元.后经三次依法公开拍卖,2017年3月14日,云小青参加拍卖并以1439998元的最高价竞得,现已支付对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孙翠梅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房产一套的查封;二、前述房屋过户至买受人云小青名下;三、买受人云小青可于30日内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春尧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