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26民初24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钱相建与赵晓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相建,赵晓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6民初246号原告钱相建,农民。委托代理人史扩军,河南忠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赵晓飞,临漳县康瑞建材有限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钱相建与被告赵晓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钱相建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相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元,由原告钱相建负担。审 判 长 祖 伟代理审判员 李传国人民陪审员 王冬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崔志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