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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26民初24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钱相建与赵晓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相建,赵晓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6民初246号原告钱相建,农民。委托代理人史扩军,河南忠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赵晓飞,临漳县康瑞建材有限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钱相建与被告赵晓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钱相建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相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元,由原告钱相建负担。审 判 长  祖 伟代理审判员  李传国人民陪审员  王冬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崔志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