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0380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原告(反诉被告)陕西爱格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王继英买卖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爱格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王继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03806号原告(反诉被告)陕西爱格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永乐路15号西北商务中心综合楼2幢11506室。委托代理人韩宗谋,男,198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代学文,男,198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反诉原告)王继英,男,196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孟卫军,陕西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反诉被告)陕西爱格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王继英买卖纠纷一案,原告(反诉被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自愿申请撤回本诉,被告(反诉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反诉,均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1、准许原告(反诉被告)陕西爱格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2、准许被告(反诉原告)王继英撤回反诉。本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陕西爱格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反诉费435元减半收取218元,由被告(反诉原告)王继英承担。审 判 长 代红英代理审判员 魏 玮人民陪审员 吴秋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孙华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