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29执7-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伍心亮与易琼兰、廖东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伍心亮,易琼兰,廖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29执7-4号申请执行人伍心亮。被执行人易琼兰。被执行人廖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大邑民初字第103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易琼兰、廖东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廖东、易琼兰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青白江区x号的房屋。二、查封期限为x年。审判员 米可洪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 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