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21民初48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凤台支行与朱其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凤台支行,朱其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21民初486号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凤台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负责人:郭学印,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红,安徽高黎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其标,男,1988年4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凤台支行与被告朱其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凤台支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22元,减半收取561元,由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凤台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康 健审 判 员 法丽丽人民陪审员 宋萍萍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静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