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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02民初70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山东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常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常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2民初702号原告山东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风华,职务董事长。被告李常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常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元,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思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