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8民初45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8民初451号原告吴某某,哈尔滨裕昌食品有限公司化验员,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王某某,住址哈尔滨市平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6年3月17日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吴某某自愿负担。审判员 刘恩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