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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8民初45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8民初451号原告吴某某,哈尔滨裕昌食品有限公司化验员,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王某某,住址哈尔滨市平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6年3月17日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吴某某自愿负担。审判员  刘恩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