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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57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578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农民,住东明县。被执行人徐某某,女,汉族,农民,住东明县。王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按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105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徐某某承担婚生子抚养费46042.7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程序在一定时间内无法进行,申请人亦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法律规定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对本院财产状况调查情况予以认可,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105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期限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杜军义审 判 员  王卫军代理审判员  董付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边嫚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