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4行初5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原告陈善忠与被告启东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社会保障行政给付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善忠,启东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684行初52号原告陈善忠。委托代理人朱黄飞,江苏东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启东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人民中路635号。法定代表人冯友飞,局长。原告陈善忠与被告启东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社会保障行政给付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善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陈善忠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陈 冲代理审判员 王彩霞代理审判员 姜妮妮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