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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104民初28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宋相涛与陈亮、闫全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相涛,陈亮,闫全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 �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04民初284号原告宋相涛,男,汉族,1984年3月25日生。被告陈亮,男,汉族,1987年4月12日生。被告闫全力,男,汉族,1966年9月26日生。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漯河市。负责人朱富理,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鹏飞,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宋相涛与被告陈亮、闫全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以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已经协商赔付为由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告宋相涛撤回对被告陈亮、闫全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韩春莹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