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2民特36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14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特363号申请人:岑冲。申请人:丁士其。委托代理人:丁佳。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受理了申请人岑冲与申请人丁士其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许银辉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岑冲与申请人丁士其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于2016年3月17日经慈溪市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解除申请人岑冲与申请人丁士其之间于2013年3月4日签订的《购房买卖协议》;二、申请人丁士其于2016年3月27日前返还申请人岑冲购房款220万元并赔偿自2013年4月1日起至2016年3月16日止的利息损失39万元。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许银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吴科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