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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91民初第77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近铁国际物流(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捷福机械(成都)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近铁国际物流(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捷福机械(成都)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91民初第779号原告:近铁国际物流(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小科甲巷1号1幢2单元11楼21号。法定代表人:MakotoSAITO,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任俊明,男,汉族,1986年10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捷福机械(成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区西部园区科新路8号四川成都出口加工区。法定代表人:BellIIIRobertJohn,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近铁国际物流(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诉被告捷福机械(成都)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近铁国际物流(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捷福机械(成都)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在53490.76元范围内进行保全,并已提供自有财产在等额范围内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保障生效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告捷福机械(成都)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在价值53490.76元的范围内予以保全;二、将原告近铁国际物流(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跳伞塔支行的账号44×××84在53490.76元范围内予以冻结。原告如需对上述标的物进行续行查封(冻结),须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院呈交书面申请。否则本院将不予续行查封(冻结),法律后果由原告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严鹏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廖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