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文民二初字第22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刘纪文与安阳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纪文,安阳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民二初字第225号原告刘纪文,男,1964年1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安阳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住所地安阳市。法定代表人付新生,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赵振兴,河南彰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邵丽,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纪文诉被告安阳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刘纪文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安阳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纪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纪文撤回对被告安阳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16元,减半收取为2908元,由原告刘纪文负担。审 判 长 李 娟审 判 员 韩凤明代理审判员 郭晨曦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姬厚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