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0258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原告李晨与被告丁润生、李光岩、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晨,丁润生,李光岩,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02580号原告李晨,女,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祥溢园。委托代理人李杰(原告姐姐),女,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祥溢园。被告丁润生,男,汉族,住辽宁省东港市长山镇大顶子村新房场组。被告李光岩,男,汉族,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千金路。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法定代表人杨万武,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桂香,女,满族,系该公司员工,住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莲叶街。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晨与被告丁润生、李光岩、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晨于2016年3月17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晨负担。审 判 长 孙晓君代理审判员 范文诗人民陪审员 高 岩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新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