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221民初70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康士林与刘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士林,刘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1民初701号原告康士林,男,47岁,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被告刘刚,男,35岁,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原告康士林诉被告刘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被告给付欠款3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康士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士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苗布和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