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11执48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林志鹏与被执行人陈登海、陈宝英民间借贷纠纷查封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志鹏,陈登海,陈宝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11执485号申请执行人林志鹏,男,汉族。被执行人陈登海,男,汉族。被执行人陈宝英,女,汉族。申请执行人林志鹏与被执行人陈登海、陈宝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集民初字第26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陈登海、陈宝英价值人民币1181671.75元(包括本金730000元及暂计至2016年2月22日止的利息429895.75元、案件受理费7076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9700元)和2016年2月22日之后相应利息的财产。查封、扣押期间,任何人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 洋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家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