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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民特41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罗某勇与深圳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特413号申请人罗宣勇,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贵州省黔西县XXXX,身份证号XXXX。申请人深圳市美特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XXXX,组织机构代码XXXX。法定代表人江俊。委托代理人周海晏,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浠水县XXXX,身份证号XXXX,系该公司行政部经理。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受理了申请人罗宣勇、深圳市美特伦科技有限公司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刘国旺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申请人罗宣勇、深圳市美特伦科技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于2016年3月4日经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银荷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即日起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罗宣勇办理离职手续,深圳市美特伦科技有限公司一次性补偿罗宣勇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1500.00)。此后,罗宣勇不再就此事向深圳市美特伦科技有限公司主张其它任何权利。二、乙方(指深圳市美特伦科技有限公司)除履行本协议的义务外,不需再对甲方(指罗宣勇)承担其他任何义务。双方履行完本协议后,各自愿意放弃对此次事件的一切法律权益,不得再追究任何一方的法律责任。三、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各执一份,剩余供有关部门备案,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四、为保证调解协议能够得到有效履行,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申请对该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五、本协议生效后可能引起的民事诉讼将由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管辖,法律另有规定除外。本院认为,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确认上述调解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国旺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郭中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