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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11民初249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曹瑞、靳科技与薛自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瑞,靳科技,薛自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11民初2493号原告:曹瑞。原告:靳科技。被告:薛自唐。本院在审理原告曹瑞、靳科技诉被告薛自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瑞、靳科技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薛自唐银行帐户上存款6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曹瑞、靳科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立即冻结被告薛自唐银行帐户上存款6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原告曹瑞、靳科技提供的马斌、余莉莉名下共有的位于樊洼路10号御琴湾4,5幢1305室(合蜀1400391**号)的担保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翠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