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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商初字第72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潍坊振兴橡胶有限公司与山东省生建重工有限责任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振兴橡胶有限公司,山东省生建重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商初字第721号原告潍坊振兴橡胶有限公司(反诉被告),住所地:昌乐县温州工业园,组织机构代号:72862839-4。法定代表人张同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威,山东潍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永刚,山东潍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省生建重工有限责任公司(反诉原告),住所地:淄川区昆仑镇昆仑路一号。法定代表人李现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修宏,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振兴橡胶有限公司(反诉被告)诉被告山东省生建重工有限责任公司(反诉原告)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潍坊振兴橡胶有限公司(反诉被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90元,减半收取589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089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吴雪源人民陪审员  于清海人民陪审员  唐昆鹏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风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