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皋磨民初字第77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14
案件名称
谢红与吴锦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红,吴锦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磨民初字第770号原告谢红。委托代理人李里,北京星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锦华。本院在审理原告谢红与被告吴锦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红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表示如被告吴锦华不还款,申请人将再次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谢红负担。审 判 长 杨益非人民陪审员 张远燕人民陪审员 金 天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见习书记员 施 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