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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皋磨民初字第77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14

案件名称

谢红与吴锦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红,吴锦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磨民初字第770号原告谢红。委托代理人李里,北京星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锦华。本院在审理原告谢红与被告吴锦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红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表示如被告吴锦华不还款,申请人将再次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谢红负担。审 判 长  杨益非人民陪审员  张远燕人民陪审员  金 天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见习书记员  施 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