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琼0107民初21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陈明茂诉吴多才、陈琼娃、陈春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明茂,吴多才,陈琼娃,陈春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琼01**民初219号原告:陈明茂,男,汉族,1969年3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徐立,海南昌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必智,海南昌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多才,男,汉族,1950年8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吴雄,海南英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坤江,海南英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琼娃,女,汉族,1948年7月8日出生。被告:陈春娥,女,汉族,1974年4月10日出生。原告陈明茂诉被告吴多才、陈琼娃、陈春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新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明茂诉称:被告吴多才与被告陈琼娃系夫妻关系,原告曾委托被告吴多才办理侨房产权事宜。2013年10月,被告吴多才因资金紧张,提出向原告借款用于还债,原告基于对被告吴多才的信任,另外因为其拥有海口市琼山区米铺新村房产(以下简称六层楼房)产权,遂同意向其提供借款。2013年10月3日至2014年11月16日期间,被告吴多才多次向被告借款,共借款36笔,借款总额1970500元。2014年4月8日,原告与三个被告签订《保证抵押协议》一份,协议约定:三被告将上述六层楼房抵押给原告,2014年6月1日前还清欠款协议报废,如不还款,则六层楼房定价180万元卖给原告,三被告配合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2014年9月22日,被告吴多才给原告出具《承诺书》一份,承诺如于2014年10月15日前办理侨房产权事宜不成功,则将六层楼房以190万元卖给原告。但至今三被告未按协议履行,将该房过户给原告。原告认为,上述《保证抵押协议》和《承诺书》,可以确认。三被告同意将六层楼房用于抵偿所欠原告1970500元债务,抵偿债务行为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现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确认三被告将位于海口市琼山区米铺新村房产抵偿所欠原告1970500元债务的民事行为有效;2、案件受理费由三被告承担。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被告吴多才因向原告借款,于2014年4月8日被告吴多才、陈琼娃、陈春娥与原告签订了《保证抵押协议》,约定:.....2014年6月1日前还清欠款协议报废,如不还款,则六层楼房定价180万元卖给原告,三被告配合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续........。2004年9月22日被告吴多才又出具《承诺书》,承诺...楼房定价190万元卖给原告......。从《保证抵押协议》及《承诺书》的内容看双方之间是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按照上述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经法院释明,原告仍坚持确认抵押保证协议有效的诉讼请求,不同意变更诉讼请求。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明茂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1267.25元,退还原告陈明茂。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