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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中法民三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广宁县城际商务酒店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广宁县城际商务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02年)》:第二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肇中法民三初字第15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王化鹏,总干事。委托代理人:罗辉,广东启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林华,广东启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宁县城际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法定代表人:吴建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燕娣,公司员工。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中国音像协会)诉被告广宁县城际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际酒店)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9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10日进行庭前交换证据并于同年1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中国音像协会的委托代理人罗辉、被告城际酒店的委托代理人高燕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中国音像协会诉称:中国音像协会是经国家版权局批准成立的音像著作集体管理组织,依法对音像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实施集体管理。中国音像协会与音乐作品权利人签订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以信托的方式获得了相关音乐作品的放映权、复制权。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及著作权人的授权,中国音像协会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著作权的管理及参与诉讼。中国音像协会发现城际酒店在其经营的卡拉OK营业场所内公开使用卡拉OK点歌系统营业性播放中国音像协会管理的作品:《两极》、《伤心太平天洋》、《天涯》、《心太软》、《我是一只鱼》、《依靠》、《春天花会开》、《小雪》、《对面的女孩看过来》、《冰力十足》、《好聚好散》、《心情车站》、《流着泪的你的脸》、《一个男人的眼泪》、《哭个痛快》、《天使也一样》、《挪威的森林》、《浪人情歌》、《痛哭的人》、《白鸽》、《树枝孤鸟》、《花心》、《让我喜欢让我忧》、《亲亲我的宝贝》、《刀剑如梦》、《明天我要嫁给你》、《其实不想走》、《怕黑》、《你喜欢的会有几个》、《求婚》、《我是真的付出我的爱》、《美人鱼》、《小酒窝》、《一千年以后》、《距离》、《记得》、《豆浆油条》、《编号89757》、《木乃伊》、《害怕》、《精灵》、《莎士比亚的天份》、《突然累了》、《不潮不用花钱》、《无尽的思念》、《醉赤壁》、《我还想她》、《天使心》、《相信无限》、《期待你的爱》、《子弹列车》、《第几个100天》、《她说》、《X》、《爱笑的眼睛》、《表达爱》、《加油》、《完美新世界》、《一个又一个》、《IAM》、《真材实料的我》、《笨蛋》、《平行线》、《换季》、《停电》、《空气》、《委屈》、《双鱼座女孩》、《被风吹过的夏天》、《最后一个夏天》、《第三滴眼泪》、《亲爱的还幸福吗》、《我的超人》、《不可思议》、《大小姐》、《相思垢》、《我介意》、《这种爱》、《下雪》、《人狼》、《新家》、《退让》、《认真》、《哈啰》、《小说》、《爱上谁》、《差一点》、《天涯海角》、《不让你走》、《还你自由》、《死心彻底》、《祝你快乐》、《无能为力》、《一首情歌》、《爱字怎么写》、《没什么好怕》、《听见牛在哭》、《有你才完整》、《一天天一点点》、《爱你比我重要》,城际酒店未经中国音像协会许可擅自公开放映上述100首音乐作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有关规定,严重侵犯了中国音像协会的合法权益。为此,请求判令:1、城际酒店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从其曲目库中删除侵权音乐电视作品;2、城际酒店赔偿中国音像协会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律师费、公证费、取证消费费用等)共计50000元;3、城际酒店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中国音像协会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了如下证据:1、合法出版物及光盘,拟证明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权利人是北京X音乐有限公司和X音乐股份有限公司;2、(20XX)京东方内民证字X号《公证书》和(20XX)京东方内民证字X号《公证书》,拟证明权利人与中国音像协会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中国音像协会取得授权;3、(20XX)京信德内民证字第X号《公证书》,拟证实城际酒店未经许可放映侵权作品的事实;4、合理费用的票据,拟证明中国音像协会为维权支付的合理费用。被告城际酒店答辩称:首先,根据中国音像协会提交的证据,中国音像协会仅与X音乐股份有限公司、北京X音乐有限公司签订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取得上述两家公司出版的音像制品的相关权利。但本案中,中国音像协会列举的100首音像制品是否属于上述两家授权公司的音像制品,中国音像协会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因此,不能证明中国音像协会对其所列举的100首音像制品享有权利。其次,中国音像协会主张的经济赔偿50000元明显过高,且缺乏相关的计算依据,依法不能支持。第三,中国音像协会主张的“为制止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合理费用”中律师费、公证费因中国音像协会未能提供相应的收费发票,依法不能支持。被告城际酒店在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供证据。被告城际酒店对中国音像协会提供的证据质证如下: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没有异议。本院对本案的证据认证如下:由于城际酒店对中国音像协会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中国音像协会提供的《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一辑)共17个DVD,封面目录显示已收录了《笨蛋》等音乐电视作品;《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二辑)共20个DVD,封面目录显示已收录了《两极》等音乐电视作品;《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三辑)共10个DVD,封面目录显示已收录了《听见牛在哭》等音乐电视作品。上述DVD光碟内所附目录显示《两极》、《伤心太平天洋》、《天涯》、《心太软》、《我是一只鱼》、《依靠》、《春天花会开》、《小雪》、《对面的女孩看过来》、《冰力十足》、《好聚好散》、《心情车站》、《流着泪的你的脸》、《一个男人的眼泪》、《哭个痛快》、《天使也一样》、《挪威的森林》、《浪人情歌》、《痛哭的人》、《白鸽》、《树枝孤鸟》、《花心》、《让我喜欢让我忧》、《亲亲我的宝贝》、《刀剑如梦》、《明天我要嫁给你》、《其实不想走》、《怕黑》、《你喜欢的会有几个》、《求婚》、《我是真的付出我的爱》、《美人鱼》、《小酒窝》、《一千年以后》、《距离》、《记得》、《豆浆油条》、《编号89757》、《木乃伊》、《害怕》、《精灵》、《莎士比亚的天份》、《突然累了》、《不潮不用花钱》、《无尽的思念》、《醉赤壁》、《我还想她》、《天使心》、《相信无限》、《期待你的爱》、《子弹列车》、《第几个100天》、《她说》、《X》、《爱笑的眼睛》、《表达爱》、《加油》、《完美新世界》、《一个又一个》、《IAM》、《真材实料的我》、《笨蛋》、《平行线》、《换季》、《停电》、《空气》、《委屈》、《双鱼座女孩》、《被风吹过的夏天》、《最后一个夏天》、《第三滴眼泪》、《亲爱的还幸福吗》、《我的超人》、《不可思议》、《大小姐》、《相思垢》、《我介意》、《这种爱》、《下雪》、《人狼》、《新家》、《退让》、《认真》、《哈啰》、《小说》、《爱上谁》、《差一点》、《天涯海角》、《不让你走》、《还你自由》、《死心彻底》、《祝你快乐》、《无能为力》、《一首情歌》、《爱字怎么写》、《没什么好怕》、《听见牛在哭》、《有你才完整》、《一天天一点点》、《爱你比我重要》这100首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为北京X音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X公司)和X音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音乐公司)。中国音像协会提供一份编号为(20XX)京东方内民证字第X号《公证书》,该《公证书》主要内容为:申请人(中国音像协会)于20XX年X月X日向北京市X公证处提出申请,称该协会为办理相关音像著作权的起诉、维权等事宜,需要提交该协会与北京X公司签订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由于上述文件只有一份原件,且单位要存档备查,不便将上述文件直接对外使用,故向北京市X公证处提出申请要求对上述文件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并证明与该公证书粘连的中国音像协会与北京X公司签订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复印件一份,与中国音像协会委托代理人王X提供的文件原件相符。上述《公证书》后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复印件一份共四页。另,中国音像协会于20XX年X月X日与北京X公司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一份,主要内容为:“甲方(中国音像协会)是依法成立的保护音像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组织,乙方(北京X公司)是依法取得音像节目著作权的权利人……第二条‘授权’1、乙方同意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广播权信托甲方管理,以便上述权利在其存续期间及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完全由甲方行使(但上述乙方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的授权仅以甲方用于KTV的许可、收费以及维权为目的)。上述权利包括乙方过去、现在和将来自己制作、购买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取得的权利。2、乙方不得自己行使或委托第三人代其行使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约定由甲方行使的权利。……第四条‘权利管理’……2、为有效管理乙方授予甲方的权利,甲方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出诉讼,乙方有义务协助进行诉讼。……第六条‘权利保证’……2、乙方保证享有其授权予甲方管理的全部音像节目的完整著作权和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绝未侵犯任何第三人的权利……第九条‘合同期限’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至期满前六十日乙方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本合同自动续展三年。之后亦照此办理。(20XX)京东方内民证字X号《公证书》对《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进行了公证,内容与(20XX)京东方内民证字第X号《公证书》基本相同,只是签订时间为20X年X月X日,乙方为X音乐公司。中国音像协会提供一份编号为(20XX)京信德内民证字第X号的《公证书》,该《公证书》记载:根据中国音像协会保全证据申请,二O一五年X月X日,北京市X公证处公证员周X和工作人员闫X与中国音像协会的委托代理人甘X及其他参加人,来到广东省肇庆市广宁县X路X号名称标识为“城际会”的处所X层“X”房间(公证人员对该处所门面及名称牌匾情况进行了拍照,照片打印件见公证书附件一),现场监督了甘X及其他参加人的如下保全证据行为:首先,公证处工作人员对甘X携带的摄像设备内存状况进行了检查,确认为清空状态;甘X在该房间内的点歌系统上进行查找、选取、点播了以下电视音乐作品:《两极》等一百首歌曲(歌曲清单详见附件四);参加人李X使用上述摄像机对上述电视音乐作品的播放过程进行了摄像。现场取得加盖有“广宁县城际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发票专用章”印章的“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发票(电子)”一张(发票号码:0426XXXX)及印有“城際音樂會所”字样联系卡一张。公证处工作人员将上述摄像所得的视频文件刻制成光盘后装入证物袋中粘贴该公证处封条,作为该公证书的附件。该公证处兹证明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照片打印件系现场拍摄所得,证物袋所封装的视频文件为现场对播放的音乐电视作品拍摄后刻录所得,均与现场的实际情况相符;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发票、联系卡片复印件系现场取得后复印所得,原件均保存于申请人处。现场保全证据过程系在公证人员监督下完成。附件1:照片打印件;附件2:封存光盘证物袋;附件3:发票、联卡片复印件;附件4:歌曲清单。庭审期间,本院对中国音像协会提供的(20XX)京信德内民证字第X号的《公证书》所附的证物袋中的公证处封条进行查看,确认完好无损后拆封并当庭播放所附光盘,并由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当庭在光盘上签名确认。另查明:城际酒店于20XX年X月X日登记成立,经营场所在广宁县南街镇X路X号;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旅业服务,卡拉OK歌舞厅,中、西餐类制售(不含凉菜,生食海产品、裱花蛋糕)。(依法须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另,在庭审中,中国音像协会的代理人确认起诉状尾部中“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为笔误,应为“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关于“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第四条第(十一)项关于“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的规定,本案涉案的100首音乐电视作品凝聚了导演、演员、摄制、剪辑、服装、灯光、合成等创造性劳动,体现了制片人的策划构思和编排的取舍,具有独创性,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一种作品形式。中国音像协会起诉认为城际酒店未经授权或许可在其经营的KTV内,以营利为目的播放使用中国音像协会享有著作权的《两极》等100首涉案音乐电视作品,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故本案是著作权侵权纠纷。根据中国音像协会的诉讼请求,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一)本案中国音像协会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二)城际酒店经营的卡拉OK是否存在侵权行为。(三)中国音像协会主张城际酒店赔偿经济损失50000元和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应否支持。关于本案中国音像协会是否取得涉案歌曲的合法授权的问题。中国音像协会是依法成立的保护音像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组织,北京X公司和X音乐公司是依法取得音像节目著作权的权利人。中国音像协会与北京X公司和X音乐公司于20XX年X月X日和20XX年X月X日签订签订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第四条“权利管理”第2款的内容,有中国音像协会的关于“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出诉讼”的权利;第九条“合同期限”当中均有“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至期满前六十日乙方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本合同自动续展三年。之后亦照此办理。”的内容,故中国音像协会代理北京X公司和X音乐公司提起本案侵权诉讼的授权期限截止时间应为20X年X月X日和20XX年X月X日。而中国音像协会向本院提起诉讼的时间为20XX年X月X日。故中国音像协会代理北京X公司和X音乐公司提起诉讼未超过授权期限。因此,本院确认中国音像协会取得了涉案歌曲的合法授权,具备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关于城际酒店经营的卡拉OK是否存在侵权行为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著作权包括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放映权。中国音像协会提供的(20XX)京信德内民证字第X号的《公证书》,证实城际酒店未经作为权利人的中国音像协会许可,在其经营的卡拉OK场所内营业性地放映中国音像协会享有著作权的涉案100首音乐电视作品,事实依据充分,本院确认城际酒店的行为已构成侵权。关于中国音像协会主张城际酒店赔偿经济损失50000元的诉讼请求应否支持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关于“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关于“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的规定,由于中国音像协会不能提供其因城际酒店侵权所受实际损失或城际酒店违法所得的证据,因此,对于侵权赔偿数额的认定,除根据城际酒店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时间的长短及经营的规模、主观过错程度等侵权情节外,亦应考虑权利人在创作涉案音乐电视作品中投入的人力、物力的实际情况,同时结合中国音像协会的诉讼目的、本地经济水平及消费能力、城际酒店卡拉OK歌库中歌曲的数量等方面因素酌情予以考虑,酌情确定每首侵权歌曲的赔偿数额为400元(含维权费)。城际酒店总共赔偿中国音像协会的侵权歌曲损失数额为:400元/首×100首=40000元。中国音像协会请求城际酒店赔偿其经济损失50000元的主张过高,本院不予全部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宁县城际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在其经营的卡拉OK点歌系统中删除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享有著作权的《两极》、《伤心太平天洋》、《天涯》、《心太软》、《我是一只鱼》、《依靠》、《春天花会开》、《小雪》、《对面的女孩看过来》、《冰力十足》、《好聚好散》、《心情车站》、《流着泪的你的脸》、《一个男人的眼泪》、《哭个痛快》、《天使也一样》、《挪威的森林》、《浪人情歌》、《痛哭的人》、《白鸽》、《树枝孤鸟》、《花心》、《让我喜欢让我忧》、《亲亲我的宝贝》、《刀剑如梦》、《明天我要嫁给你》、《其实不想走》、《怕黑》、《你喜欢的会有几个》、《求婚》、《我是真的付出我的爱》、《美人鱼》、《小酒窝》、《一千年以后》、《距离》、《记得》、《豆浆油条》、《编号89757》、《木乃伊》、《害怕》、《精灵》、《莎士比亚的天份》、《突然累了》、《不潮不用花钱》、《无尽的思念》、《醉赤壁》、《我还想她》、《天使心》、《相信无限》、《期待你的爱》、《子弹列车》、《第几个100天》、《她说》、《X》、《爱笑的眼睛》、《表达爱》、《加油》、《完美新世界》、《一个又一个》、《IAM》、《真材实料的我》、《笨蛋》、《平行线》、《换季》、《停电》、《空气》、《委屈》、《双鱼座女孩》、《被风吹过的夏天》、《最后一个夏天》、《第三滴眼泪》、《亲爱的还幸福吗》、《我的超人》、《不可思议》、《大小姐》、《相思垢》、《我介意》、《这种爱》、《下雪》、《人狼》、《新家》、《退让》、《认真》、《哈啰》、《小说》、《爱上谁》、《差一点》、《天涯海角》、《不让你走》、《还你自由》、《死心彻底》、《祝你快乐》、《无能为力》、《一首情歌》、《爱字怎么写》、《没什么好怕》、《听见牛在哭》、《有你才完整》、《一天天一点点》、《爱你比我重要》共100首音乐电视作品。二、被告广宁县城际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40000元。三、驳回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广宁县城际商务酒店有限公司负担840元,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21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梁新敏审 判 员  李升文代理审判员  黄春歌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静娉第12页共13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