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西民初字第428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胡新东与孙鹏飞、孙淑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新东,孙鹏飞,孙淑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4289号原告胡新东。被告孙鹏飞。被告孙淑梅。原告胡新东与被告孙鹏飞、孙淑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的被告信息不明确,应视为无明确被告,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和受理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胡新东对被告孙鹏飞、孙淑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吕晓敏人民陪审员  程元娥人民陪审员  倪海燕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赵少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