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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94民初44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尹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94民初443号原告:尹某某,住长春市净月开发区。被告:高某某,住长春市净月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尹某某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尹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舒海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