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22民初74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04
案件名称
任小强与任红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小强,任红侠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22民初744号原告任小强,男,汉族,成年,住河南省中牟县。被告任红侠,女,汉族,成年,住河南省中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小强与被告任红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小强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任红侠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任小强申请撤回对被告任红侠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小强撤回对被告任红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任小强负担。审判员 王宏亮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朱莉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