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0601民初10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五家渠梧桐城镇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诉周伟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家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家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五家渠梧桐城镇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周伟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601民初104号原告五家渠梧桐城镇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五家渠第六师102团机关办公楼。法定代表人魏和平。委托代理人虞江,新疆五家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谢明华,该公司副总经理。被告周伟,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五家渠梧桐城镇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与被告周伟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五家渠梧桐城镇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五家渠梧桐城镇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五家渠梧桐城镇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 仪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弥博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