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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4执保15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王文英、苏环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文英,苏环宇,柳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4执保155号申请人王文英,女,1968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被申请人苏环宇,女,197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被申请人柳倩,女,1991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申请人王文英因与被申请人苏环宇、柳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属被申请人苏环宇、柳倩所有的价值208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王文英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文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登记所有权人为被申请人苏环宇、柳倩的亲属柳林的位于成都市新都区XX路X号的住房一套(业务件号:权XXXXX),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罗 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茜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