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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812民初22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张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812民初229号原告张某,女,生于1988年9月18日,汉族,广元市朝天区人。被告刘某某,男,生于1981年5月27日,汉族,广元市朝天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上述费用已由原告张某预缴150元)。审判员  吴映宏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普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