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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82民初40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相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相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82民初400号原告:相某某,男。委托代理人:薄玉志,界首市泉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相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相某某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相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相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相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韩 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高亚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