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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9刑初18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09

案件名称

袁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09刑初185号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某某,男,196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本市闸北区。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诉刑诉(2016)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袁某某于2015年10月30日5时33分许,驾驶一辆未悬挂车牌并擅自加装车篷的残疾人专用车,沿同心路由西向东超��行驶(经鉴定该车事故前车速约为30km/h)至同心路出恒业路东约100米处时,因严重疏忽,其驾驶的车辆右前部碰撞前方向同在车行道内行走的被害人李耀琴,致李耀琴倒地受伤。被告人袁某某见状后驾车逃逸。经鉴定,被害人李耀琴因外伤致蛛网膜下腔出血及脑挫裂伤后行手术治疗,构成重伤二级。经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袁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2015年11月20日,被告人袁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证人蔡某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拍摄的现场、车辆照片,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复旦大学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的《车辆速度检验鉴定意见书》、《车辆安全技术状况检验报告书》、《车辆属性检验鉴定书》,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广中路派出所出具的《案发经过》及相关法律文书等证据,并据此指控被告人袁某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其系自首,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袁某某定罪处罚。庭审中,被告人袁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袁某某于2015年10月30日5时33分许,驾驶一辆未悬挂车牌并擅自加装车篷的残疾人专用车,沿同心路由西向东超速行驶(经鉴定该车事故前车速约为30km/h)至同心路出恒业路东约100米处时,因严重疏忽,其驾驶的车辆右前部碰撞前方向同在车行道内行走的被害人李耀琴,致李耀琴倒地受伤。被告人袁某某见状后驾车逃逸。经鉴定,被害人李耀琴因外伤致蛛网膜下腔出血及脑挫裂伤后行手术治疗,构成重伤二级。经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袁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2015年11月20日,被告人袁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以上事实,有证人蔡某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拍摄的现场、车辆照片,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复旦大学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车辆速度检验鉴定意见书》、《车辆安全技术状况检验报告书》、《车辆属性检验鉴定书》,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广中路派出所出具的《���发经过》及相关法律文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袁某某系自首,可从轻处罚。为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30日起至2016年8月2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金伟人民陪审员  张建国人民陪审员  田永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葛立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