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21刑初11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7-04-01
案件名称
赵跃过失致人重伤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跃
案由
过失致人重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321刑初114号公诉机关怀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跃,男,1987年10月29日出生于安徽省怀远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怀远县。2015年11月3日因涉嫌犯过失致人重伤罪被怀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月12被怀远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2月18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当月25日被怀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怀远县看守所。怀远县人民检察院以怀检刑诉(2016)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跃犯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怀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怀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12日12时许,被告人赵跃在怀远县白莲坡镇汪圩村给该村村民何某2家拉网线,网线经过村民何某6家二楼平台时,赵跃喊何某6帮忙,让何某6在平台西侧拽住网线,自己走到平台东侧抛扔网线,后将网线抛到何某6家二楼平台上方偏东南方向的高压线上,造成赵跃、何某6被电烧伤。怀远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何某6的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公诉机关为指控上述事实,提供了相关证据证实。起诉认为,被告人赵跃过失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跃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适用法律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12日12时许,被告人赵跃在怀远县白莲坡镇汪圩村给该村村民何某2家拉网线,网线经过村民何某6家二楼平台时,赵跃喊何某6帮忙,让何某6在平台西侧拽住网线,自己走到平台东侧抛扔网线,后将网线抛到何某6家二楼平台上方偏东南方向的高压线上,造成赵跃、何某6被电烧伤。怀远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何某6的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赵跃与被害人何某6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赔偿何某6经济损失19.2万元(含已付3.2万元),取得何某6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赵跃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何某6陈述、证人何某1、何某2、何某3、何某4、何某5证言、怀远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怀)公鉴(法)字[2015]000200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病历、谅解书、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记照片等证据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跃过失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赵跃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经社区影响评估,被告人赵跃具有缓刑适用条件,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跃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章 鸿 雁审 判 员 朱 茜 茜人民陪审员 高 群‘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梦蝶’法院诫勉语:赵跃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