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503执字第198-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四川宜宾长江化工有限公司与邵其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宜宾长江化工有限公司,邵其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03执字第198-1号申请执行人四川宜宾长江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南溪区金星村六组。组织机构代码:79398033-5。法定代表人向燕玲,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殷宗润,四川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邵其秋,男,196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自贡市人,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关于四川宜宾长江化工有限公司与邵其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川1503民初字第7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邵其秋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四川宜宾长江化工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邵其秋所有的北京现代牌小型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二年,从2016年3月17日至2018年3月16日止。申请人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需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二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办理续行查封手续。本裁定自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陈兵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